本报讯(记者栗占勇)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原来的5日缩短为2日。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原来的诸多规定进行了修改。
9月15日,市交管局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新办法明确了县级车辆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业务范围,将县级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命名为“车辆管理所”,明确其业务范围为: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登记和相关业务。同时,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车管业务,规定条件具备的县级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部分地市车辆管理所的业务。
■办理车辆牌证时限缩短
为减少群众往返次数,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而过去,机动车所有人如果想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需要提前申请。
新办法缩短了办理牌证的时限。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调整了事前核对档案的规定,补发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
新办法扩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车身违规喷涂粘贴广告受罚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新办法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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